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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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行政职权清单 | |||||||||
职权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大项序号 | 子项序号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权属说明 | 备注 |
1 | 1 | 烈士评定审核 | 烈士评定审核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优抚退伍安置科 | 1.粤民优〔1999〕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办理评定革命烈士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1999年9月14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2.《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区级负责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 | 原事项名称“革命烈士评定审核” |
2 | 2 | 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审核 | 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审核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优抚退伍安置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令413号,2004年10月1日实施)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2007年8月1日施行)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区级负责审核并拟定残疾等级上报。 | 原事项名称“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审核” |
3 | 3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 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省级项目: 1.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向市民政局申报项目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区民政局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审核后报省项目办公室,抄送省民政厅有关业务处室 3.审批项目,下达批复通知,安排拨款。 市级项目: 1.区级民政部门提出资助项目,并由本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市民政局申报项目 2.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下达批复通知书,安排拨款。 | 根据《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申报资助项目,必须逐级申报,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申报的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审核后上报省项目办公室,抄送厅有关业务处室。市、区共有,逐级上报事项,市、三水、禅城新增。 |
4 | 4 |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命名、更名 | 建筑物、住宅区、道路、广场、桥梁名称的命名、更名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第20、22条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 补充新增市级事项。 |
5 | 5 |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运出或运回我市安葬 |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运出或运回我市安葬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 | 省民政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根据区审核材料,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审核,市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根据区审核资料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 | 南海区补充新增该事项 |
6 | 6 | 国内公民申办福利机构 | 国内公民申办福利机构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实施)第七条。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南海区取消拆分,与各区保持一致。 | |
7 | 7 | 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 | 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9号)(2006年1月1日施行)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8 | 8 | 伤残人员更换假肢及辅助器材 | 伤残人员更换假肢及辅助器材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优抚退伍安置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0条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9 | 9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10 | 10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0年1月1日施行)第6条。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11 | 11 | 城乡低收入特困家庭认定 | 城乡低收入特困家庭认定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救济科 | 《佛山市南海区低收入特困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南民救【2010】23号)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12 | 12 | 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事务科 |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 (粤残联[2014]50号,颁布时间:2014年7月3日,实施时间:2014年7月3日) | 法律授权 | 分级管理 | 区级权限:驻地所在的用人单位。 | 实施依据已调整。 |
13 | 13 | 盲人保健***机构开业资格证核发 | 盲人保健***机构开业资格证核发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事务科 | 广东省残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01]9号,自2001年4月3日起实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14 | 14 | 盲人保健***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盲人保健***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残疾人事务科 | 广东省残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盲人保健***行业管理细则〉的通知》(粤残联[2001]9号,自2001年4月3日起实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 法律授权 | 区级专属 | ||
15 | 15 |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民政部《关于印发 | 主管部门直接放权 | 分级管理 | 市向各区直接放权。 | 原为市向区服务前移事项,调整为市向区直接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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