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一企业涉嫌非法偷倒垃圾
近日,狮山镇罗村环保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务庄社区辖下的一家模具厂附近有一堆工业垃圾,经过初步排查,该模具厂涉嫌非法偷倒工业垃圾。
9月6日下午,狮山镇环保办会同罗村社会管理处、罗村治水办和务庄社区,共出动9名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作进一步调查,发现涉事企业还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治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非法偷倒工业垃圾。
执法人员当即对其采取强制停产处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企业或将面临系列处罚:
法条链接
1、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的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上3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当天,执法人员还查处了务庄社区辖下的另外一家违法企业。
该企业主要从事木门生产,存在私自增设生产设备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等问题,执法人员对其未经审批的设备进行查封。
来源:狮山城市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