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部分入户条件作适当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公安机关决定,从即日起,对本市户籍人员合法自建房、购买“二手房”的户口迁移政策和2004年6月30日前购买商品房入户政策的条件作出调整,以更好地实现“同城便利”的原则,解决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心的热点问题。
新的入户政策规定,佛山市户籍人员在市内各区合法自建房或购买“二手房”,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合法自建房或购买“二手房”所在区,且符合本市户籍人员“购房入户”的政策的,可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在2004年6月30日前购买新商品房或“二手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并适用各区原购房入户政策的、将不设申请期限均可申请入户。(佛山电台)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