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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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政府于2019年9月2日正式印发《佛山市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一、政策目的和功能
出台《实施办法》是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完善企业投融资机制,切实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施办法》设立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金主要功能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以补偿银行因支持禅城区进出口企业融资而产生的部分贷款本金风险损失的方式,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比一般性贷款更高额度的流动资金或贸易融资类贷款(包括授信)。
二、运作流程
(一)企业入库。
企业符合以下6项条件,即自动获得“入库企业”资格。
1.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纳税二年以上;
3.财务制度健全;
4.上一年度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市场采购贸易除外);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本数)且不亏损;
6.企业及法人代表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银行备案。
禅城区辖区内银行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合作备案,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风险补偿金贷款合作协议成为合作银行后,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三)操作流程。
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先由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合作银行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备纳入本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整个业务办理过程包括:企业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银行向区经科局申请预备案、银行向企业放款、银行向区经科局提交正式备案、贷款项目正式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
(四)贷款管理。
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银行优质客户条件的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违规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三、风险补偿启动条件
企业出现贷款逾期违约的,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追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区经科局申请风险补偿:
(一)合作银行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获法院立案。
(二)贷款企业被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且合作银行向其他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并获法院立案。
四、风险补偿比例
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初始比例:风险补偿金30%、贷款银行70%。上一年度绩效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补偿比例可作相应调整35%:65%或40%:60%。
五、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风险补偿追收时间不受此日期限制。
六、实施办法咨询联系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外贸发展科:82340863、8234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