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被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授予全国敬老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近日,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被全国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组委会授予“全国敬老模范单位”荣誉称号(全国组委会发【2012】2号)。2010年-2012年,市法律援助处为40多名老年人提供了各类法律援助,受理老年人来访、来电、来信法律咨询800多人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市法律援助处认真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我市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高度重视,把老年人维权作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内容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一部分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相对较弱,市法律援助处十分重视老年人维权工作,把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机构和人员等方面为开展老年人维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早在2002年市法律援助处就与市老龄委共同组建了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老年人权益部,定期指派律师值班,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老年人维权案件,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2010年,按照司法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夕阳幸福工程•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9]208号)精神,市司法局、市老龄办和各区司法局、老龄办分别成立了组委会,为扎实开展“夕阳幸福工程•法律援助在行动”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把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市法律援助处和各区法律援助机构主动与当地老龄工作部门建立定向联系,每年都结合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电台、报社和镇(街道)宣传栏、法律援助联系卡,受理老年人法律援助申请,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开展老年人维权工作。一方面提高了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夯实了社会和思想基础。
三、建立老年人维权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目前,我市已建立起市(区)法律援助处老年人权益部、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体的老年维权机构网络。市(区)法律援助处具体指导和管理本辖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处老年人权益部和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市(区)法律援助处指导下,开展本社区老年人法律咨询、依法调处涉老纠纷等法律援助服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构筑起老年人维权的平台。
四、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处以便利老年人寻求法律援助为宗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形式多样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针对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特点,进一步细化老年维权工作,规定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三优先”原则,即对60岁以上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优先解答法律咨询、优先受理、审查、办理援助手续、优先给予其他法律援助;对老年人受援标准可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线上适当上浮等措施,提高了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目前,市法律援助处和各区法律援助处都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电话,每天安排律师值班接听、解答各类法律问题,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了便捷的咨询途径。市法律援助处还定期与老龄工作部门联合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老年人解答法律问题。每次活动都吸引许多老人参与,涉及的问题包括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邻里关系等方面,援助律师耐心、详尽地解答,为老年人解除心中疑惑,消除了思想负担,深受老年人的欢迎。(佛山市法律援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