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285号
印发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工作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令第53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印发佛山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2007〕100号)、《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佛山市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2006-2020)等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快实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超过100万吨标准煤,承担本地区GDP能耗下降任务的15%以上。到2011年基本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政策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有力的全市“一盘棋”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二)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区应实施节能65%的节能标准。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监测和节能改造。每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的3%以上。
(四)到2011年,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民用新建建筑面积比例30%以上。
(五)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及技术应用。到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三、实施内容和重点
(一)新建建筑节能
采取措施,对新建民用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材料检测、验收、能效测评与标识、商品房销售等环节执行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对本地区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对高耗能建筑制定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分批进行节能改造,各区属地推进。同时,探索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稳步推进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设局、规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采取措施,重点加快推进高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节能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用能标准、能耗定额以及节能改造方案节能审查与验收等制度,对重点建筑建立能耗监测平台,依据相关能耗标准、定额将能耗超标大户列入节能改造计划,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建设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加大政策激励和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太阳能利用工程,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电和光热、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支持一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以及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等公共建筑光电、光热技术应用。加大经费投入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技术在建筑中一体化的科研,促进相关技术开发建设。(市建设局、经贸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
加大力度,限制直至禁止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和生产,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实施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发挥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技术、产品、试点示范应用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市建设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建立佛山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会议成员,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市府办公室、市建设局、规划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队伍建设,研究成立市、区两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市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出台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办法
将建筑节能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参照节能减排考核责任制,依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建设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三)经费支持
分别设立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市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经济激励措施
1、鼓励创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政策支持的太阳能光电和光热建筑应用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示范工程评审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获得国家、省级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各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部分资金投入15%的补贴;对获得市级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各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部分资金投入10%的补贴。补贴资金拨付办法:被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财政部门前期将按照补贴预算总额的5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经验收达到预期效果的,再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EMC模式,即项目改造单位投资节能改造、业主及改造单位分享节能收益的模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等项目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可从节省的电费中按照不多于10%的比例提成给建设单位作为办公经费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节能率超过30%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在各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超过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投入10%的补贴(获得示范工程补贴的项目除外),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同上。(市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引导金融机构对节能工程项目提供支持,有关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扶持。引导和扶持节能服务业,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相关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市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措施
加强舆论宣传,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节能展等媒介以及公益户外广告、标语、图片向公众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知识和政策规定。通过培训、学习、论坛和技术讲座,增强社会各界对建筑节能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提高广大技术人员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建筑能耗公示、工程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市建设局、经贸局、科技局、佛山传媒集团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