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范各类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水上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取得经营航线许可,持有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航行资料并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及载重线。
二、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在运输船舶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证书。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牌无证船舶经营水上运输或者超载营运;
(二)利用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从事客、货运输;
(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船舶;
(四)在码头前沿、河道等通航水域捕鱼、游泳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区交运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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