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辖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活动。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具体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三)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 新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主管部门)负责新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第二章 清扫保洁管理
各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市政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新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接收管理。
第九条 各办事处应责成辖区清扫保洁作业单位编制辖区内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负责市政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所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市政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作业人员统一着装;
(二)作业设施、设备清洁、安全、有效;
(三)车辆的作业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噪声标准;
(四)机械清扫保洁作业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间,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五)作业时无明显扬尘现象;
(六)作业时使用的清洗剂等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及时收集作业产生的垃圾并投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其混入废物箱或者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按照辖区不同路段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营业时间以及需要实施的保洁时间等制定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适时对清扫保洁服务指导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实施。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施工现场的余泥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十六条 新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和新区的发展规划编制新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垃圾管理
第十七条 逐步推进新区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新区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垃圾减量分类的统筹工作,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及实施工作。新区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职责内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十八条 新区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
第十九条 新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达到无害化要求,目前仍未达到无害化要求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无害化改造。
第二十条 新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无害化改造完成之前,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管理。改造完成之后,新区管委会依据新区的生活垃圾情况确定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填埋建筑垃圾其工业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新区受纳场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安全运营机制及有效污染防治机制,各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废弃物受纳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容环境考核工作建立新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评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办事处作为市容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 新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卫生及垃圾减量分类的相关知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尊重作业人员劳动、配合清扫保洁作业的意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由执法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