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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9日发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光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6)《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9)《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10)《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1)《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2)《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3)《***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19)《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3〕66号)

  (20)《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光安〔2016〕30号)

  1.3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事故。

  ③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新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办事处和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区域内,需要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含一般,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新区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新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新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现有《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18项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录1),其中《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以上其他17项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各办事处应根据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行动方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安委会)是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主 任: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新区党工委委员、光明公安分局局长

  新区安监局局长

  成 员:新区综合办、纪检监察局、组织人事局、政法办、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文体教育局、卫生计生局、住房和建设局、环保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群团工作部、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工务局、土地整备局、城发中心、光明公安分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社保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国税局、光明地税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光明办事处、公明办事处、新湖办事处、凤凰办事处、玉塘办事处、马田办事处、光明集团、新区建发集团、光明供电局、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

  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安委办)设在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新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新区安委会决策部署,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新区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5)承担新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事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部门职责

  新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新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1)新区综合办: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助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新区纪检监察局: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3)新区组织人事局: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及人员配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4)新区政法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工作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内容;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5)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区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交通范围内、社会停车场、住宅区以及交通场站外)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区级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6)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所需重要储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负责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促科研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7)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救助站、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区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8)新区文体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网吧、娱乐场所、区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10)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燃气、房屋建筑和物业管理从业单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

  (11)新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及水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人居委做好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2)新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生活垃圾行业单位、已封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3)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区内)、经营、使用企业(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石油管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

  (14)群团工作部:依法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督导辖区查违机构全力防范因违法家住和违法用地导致的安全隐患,并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对本辖区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做好拆除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16)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新区机关办公场所、食堂等场所安全职责;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新区公务车辆的管理及保养维修,加强对司机的安全驾驶培训;根据需要,协助做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阶段的后期保障工作。

  (17)建筑工务局:负责所管辖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所管辖施工单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调查处理设计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

  (18)土地整备局:负责新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19)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协助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对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中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有关事故救援工作。

  (20)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火灾预防,按规定开展火灾调查、火灾统计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

  (21)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光明社保分局: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法推动、督促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23)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依法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协助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

  (24)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计的管理和养护监管,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及其造成的建筑边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

  (25)光明国税局:在组织拟订国家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制定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计划时,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监管措施,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6)光明地税局:在组织拟订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制定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计划时,综合考虑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监管措施,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7)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28)光明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9)各办事处:加强本辖区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管理本辖区安全工作,督促办事处有关部门及社区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新区管委会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部署,积极完成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30)光明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光明集团光明新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及所属独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对其负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2.3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新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有关行业的新区领导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3.2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办事处,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二)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三)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光明公安消防大队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新区住房建设局、新区城管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队)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有关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四)治安疏导组。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有关办事处、分局治安大队、光明交警大队、有关派出所、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五)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卫生计生局牵头,有关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六)新闻宣传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七)后勤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规划国土委光明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新区卫生计生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光明公安分局、新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管局,有关办事处,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八)交通运输组。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办事处,光明交警大队,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九)环境保护组。由新区环保水务局牵头成立,新区经服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局、光明公安分局、新区卫生计生局、城管局、住建局,有关办事处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十)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安监局牵头,综合办、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属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调查评估组。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安委办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新区纪检监察局、群团工作部(工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十二)善后处置组。由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新区住房建设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善后处置需要,依据职责配合办事处开展工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新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办事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新区安委办统一协调办事处和新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海、陆、空、水、铁路)、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新区、办事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发布预警信息

  新区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四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新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部门(单位)按程序发布和解释,同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特殊情况下,新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新区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职能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新区电视台、新区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应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时间无偿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1小时内向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直、省直驻深企业在上报新区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新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现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新区政务值班中心,新区政务值班中心电话:88211999。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办事处、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市驻新区各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向新区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基本情况报告新区政务值班中心,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给新区安委办,新区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88211717,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有关单位;新区政务值班中心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新区安委办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安委办,市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88100100。

  (2)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辖区办事处、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市驻新区各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以电话的形式向新区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发后30分钟内将事件基本情况书面报告新区政务值班中心以及新区安委办,并及时续报;新区政务值班中心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新区安委办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安委办。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5)新区和各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单位、事发地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新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2.3  应急响应

  发生在新区范围内一般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办事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必要时,邀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新区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新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国家、省级、市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4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综合办、安全监管局、有关办事处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按照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新区综合办、安全监管局、有关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新区综合办分管应急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办分管宣传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有关办事处负责同志组织办事处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2.5  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直、省直驻深企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商请驻深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新区应急办(政务值班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

  3.2.6  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新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办事处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办事处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新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3.2.7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3.2.9 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区综合办(宣传)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10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新区安委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新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办事处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组织事故调查,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新区管委会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同时报送市安委办。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新区管委会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3.3.5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办事处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以现役消防队伍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社会应急力量。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办事处及区级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保障。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新区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1)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光明交警大队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新区住房建设局、新区城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1)新区管委会、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服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制定新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住房和建设局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10 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环保水务局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协调市气象局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1 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综合办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1)新区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新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应急办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新区安委办。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2 应急演练

  (1)新区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新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1)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办事处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新区安委办会同新区综合办、组织人事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新区群团工作部会同新区安委办、新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新区安委会定期对各有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光管〔2012〕6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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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3:20:5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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