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8〕012号(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8〕012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8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4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光明新区光侨路与科农路交汇处西北角的人行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凤凰城22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现场1台挖掘机在人行道管线开挖作业过程中将DN100供水管道打破,造成自来水外溢,流入光侨路边雨水管道,最终进入鹅颈河。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14日与深水光明水务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电缆沟管平面布置图(十三)、水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函、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协议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14日,水政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水政(光)责字〔2018〕31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挖土施工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挖土施工的违法行为;该工地破损的DN100供水管道已被修复,现场未发现自来水外流的情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或者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8〕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