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74号(深圳市喜德盛碳纤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74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喜德盛碳纤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7F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五工业区22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废水站旁露天摆放16包打磨粉尘共重约220公斤,厂房东边生物质颗粒仓库外有沾有油墨的废胶带和废灯管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共重约13公斤。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18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2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安全分类存放的违法行为,并限期五日内改正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2018年6月17日和21日,我局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19号)和《更正书》(深光环更字〔2018〕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1.2裁量标准(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危险废物-0.5吨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7月26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