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卫局稳步有序推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
早在1995年,我市就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的专门性规章《汕头市市区建筑工程垃圾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起到积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该管理规定因不能够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被市政府清理废止。2005年市人大颁布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为十年来指导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挑战。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市环卫局2014年从市余泥渣土管理所抽调了相关人员,与局综合科组成专门人员,对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通过学习国家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外出考察,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的管理经验,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垃圾在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环节出现的问题及管理上的制约因素,探索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起草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初稿。该初稿经市城管局法制科综合修订后,形成了目前的草拟稿第三稿,并列为2015年的政府规章制订计划,暂名为《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近期,市环卫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抓的“建筑垃圾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立法的相关基础性工作。5月6日下午,领导小组再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拟稿)》第三稿内容并提出再次修改的意见。会后,领导小组下属工作组迅速组织人员对《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拟稿)》第三稿进行再次修改,争取尽早形成适应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利于强化管理、促进处置市场规范的法规初稿报送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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