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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府办〔2009〕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修订稿)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修订稿)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3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救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一级响应

6.2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联动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及其它突发性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及其它突发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2.1.1受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20%以上;

2.1.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地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

2.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1%以上;

2.1.4因灾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1.5因灾倒塌房屋数占当地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2.1.6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2.2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3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汕头市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救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开展重大救灾救助活动,指导灾区重建家园工作。

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救灾委成员:民政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气象局、经贸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局、农业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粮食局、教育局、公安局、物价局、供电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红十字会、警备区、武警支队等单位领导人。

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3.2救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民政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定和报告全市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水利局: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局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民建房的选址和规划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经贸局:负责协调猪肉、食糖和化肥的救灾抢险应急的调度和供应。

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灾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程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协调灾区环卫部门对道路卫生死角和余泥渣土、生活垃圾进行清理;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灾区伤病员;开展灾区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抗灾复产工作。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转移灾民、救灾物资的公路应急运输组织,应急公路运输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政府予以拨付。抢修被毁公路;协调铁路、航空运输救灾物资工作。

信息产业局: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通讯网络畅通的工作。

粮食局: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启动《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物价局:负责灾区物价监控工作。根据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严格执行***和省政府对部分价格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红十字会:负责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警备区: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运输救灾物资;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县二级财政应安排救灾救济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后重建。

4.1.2市、区县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救济资金补助标准和预算,建立救灾救济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3救灾救济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区县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做好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各区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购置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灾情严重,我市救灾储备物资不足时,及时向省民政厅申请调用邻市救灾储备物资。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灾害信息管理系统通畅,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以市气象局信息发布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救灾救助队伍,发挥救灾联动作用。

4.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组织1次市区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区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街道(镇)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4.7.3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灾害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救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区县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管理

5.2.1灾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受灾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损坏房屋数、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县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2.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发生各种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三个等级:

6.1一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30%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

(4)因灾造成死亡20人以上;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占全市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6)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响应措施。一级响应启动后,在分管副市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市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随时向市政府上报灾情,同时通报救灾委办公室。

(3)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4)市政府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开展紧急救助。

①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开放全市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④下拨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⑤根据灾情程度,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⑥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请款要求。

⑦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

救灾信息。

(6)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关于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市长确定终止一级响应。

6.2二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小于30%;

(2)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5%以上,小于3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小于1.5%;

(4)因灾造成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全市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小于0.5%;

(6)发生5.0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建议,由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6.2.3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启动后,在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市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随时向市政府上报灾情,同时通报救灾委办公室。

(3)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①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情程度,开放全市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④根据受灾地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程度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⑥根据灾情程度,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请款要求。

(5)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关于救灾的指示。

6.2.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分管副秘书长确定终止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20%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地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1%以上;

(4)因灾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数占当地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6)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建议,由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

6.3.3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启动后,在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2)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督促受灾地方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受灾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必要时,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情程度,督促受灾地方开放辖区内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④根据受灾地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程度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对救灾救助的工作指示。

6.3.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局长确定终止三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区县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在10月1日(1月1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7.1.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3根据各区县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调查核实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口粮、衣被问题。

7.1.6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县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根据各区县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调查核实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7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局和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区县民政局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汕府办〔200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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