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近日,我市正式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对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及标准、承保人的确定、资金来源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保障对象。《实施细则》规定,缴纳一个完整年度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包括当年度出生,随母亲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均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二是保障范围及标准。需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累计在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累计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报销的费用年度不封顶。三是承保人及保费标准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承保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中依法确定。保费标准由承保人根据承保内容提出,在确定承保人的同时确定。四是筹资水平及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的标准筹集,所需费用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政府补助、公益慈善。
《实施细则》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缴纳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可以按照细则的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大病保险待遇。目前,我市相关单位正着手开展大病保险承保人的确定及参保人享受待遇具体办法的拟订等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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