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复决〔2019〕61号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19〕61号
申请人:黄某,男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行政服务中心1栋3楼
法定代表人:欧国立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以深龙华规土监罚字〔2019〕民治第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对民治街道某小区19栋B座4单元8D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罚字〔2019〕民治第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某小区19B栋存在多起后搭建阳台,且后搭建阳台存在多年,为何只有我住处收到行政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土地监察不要个别执法,或者协调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具有查处辖区范围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执法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民治街道某小区19栋B座4单元8D阳台外加建一处占地4平方米的临时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协助核查民治街道某小区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报建情况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居住的某小区19栋B座4单元8D阳台外加建,占地面积4平方米,属于违法进行临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答辩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19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19栋4单元8D阳台外搭建,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经初步核查,被申请人于同日依法立案。
2019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到违法建筑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有见证人签字确认。2019
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全淅勇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规土监罚告〔2019〕(民治)第3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送达了申请人。
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
深龙华规土监罚字〔2019〕(民治)第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文书交给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申请人的说法纯属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行政,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如申请人发现有其他违法建设的相关线索,亦可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龙华区民治街道某小区19栋4单元8D阳台外搭建,2019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后,被申请人对本案予以立案。2019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到违法建筑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19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之后对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全淅勇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龙华规土监罚告〔2019〕(民治)第3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留置送达了申请人。2019 年6月20 日,被申请人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深龙华规土监罚字〔2019〕(民治)第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文书交给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证明和送达见证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第十一条规定:“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依法在辖区内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投诉与举报,并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本案,根据《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协助核查民治街道某小区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报建情况的复函》可知,经查该区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系统登记信息,该建筑物未取得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此,未经审批同意,申请人在民治街道某小区19栋B座4单元8D阳台加建一处占地4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相应文书等程序,确定申请人违法事实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此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深龙华规土监罚字〔2019〕民治第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