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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17〕5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

龙岗区落实《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年)》(深东进〔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实现空间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细化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措施,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报受理及审核程序、运营管理、调剂退出、监督检查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筹集建设、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创新型企业是指在制度、管理、知识、技术、文化等方面具有强大创新活力、具有本行业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优势、能够对市场环境变化做出灵敏反应的企业。

  第三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国企运作、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配置资源,区政府做好科学统筹规划,委托相关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密切加强市、区联动,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参与,吸引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落户,共同扶持创新型产业发展,促进龙岗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产业和规划国土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国资委、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城市更新局、区住房建设局(含工程造价管理站)、区文体旅游局、文产办、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各街道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计划;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事宜;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与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其他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解决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筹集、租售和运营管理中的各项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概算审批,并依申请下达投资计划。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为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含天安云谷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总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拟定企业准入门槛、入驻及配置标准、租售价格标准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相关工作。

  区科技创新局为天安云谷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该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引荐并指导有用房需求的科技类创新型企业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含建设、购买、回购、统租)环节涉及的财政事宜;负责协助区经济促进局监督检查各区属国有企业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工作。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购买、回购或无偿接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使所有权,具体负责该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购买、回购、接收及产权登记工作,并委托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及管理。

  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区政府建设、购买、回购或无偿接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集中运营管理单位,经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委托,对该类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具体负责该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经营、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

  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区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行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含合作开发项目)所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其受区政府委托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及维护工作,享有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及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负责核查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资料等,监督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书签订情况;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规模、位置和功能设置等要严格确认是否与法定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相符。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引荐并指导有用房需求的体育产业类和旅游业类创新型企业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区文产办负责引荐并指导有用房需求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创新型企业申请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核查招拍挂及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等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验收资料等,监督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书签订情况;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时,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规模、设置位置等功能等要严格确认是否与法定规划及设计方案相符。

  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算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价格。

  各街道办及其他成员单位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备案制,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租售及使用等情况,每半年定期书面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还应于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其受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委托管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资产状况及统计数据等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管理机制,区经济促进局和各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对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进行持续优化。

  第二章  筹建方式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二)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移交给政府;

  (三)区政府投资建设、回购或统租;

  (四)区政府购买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

  (五)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建设;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九条  区政府建设、购买、回购、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区政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其资金来源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期可考虑通过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或回购资金来源。

  第十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实行龙岗区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制度。区经济促进局应当制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并在监管协议书中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售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优先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售价格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确认文件申请或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权利人递交容积率调整申请(涉及无偿贡献建筑面积的)时,须一并提交项目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相关约定组织开发建设。土地竞得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或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调整容积率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经济促进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每年在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应产业用地,或在部分收回、收购的闲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深规土规〔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申报(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更新单元计划申报阶段依据上位规划明确更新方向,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并征求区经济促进局意见,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落实;

  (二)在项目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时,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区经济促进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三)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设计方案意见书;

  (四)在项目规划验收前,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协议,明确回购物业的具体位置、价格、移交时间等内容;

  (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物业的,如属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接收。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申报(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专项规划获批、实施单位确认时,与区经济促进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二)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明确无偿移交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等内容,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按照《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588号)相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物业的,如属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范围,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接收。本实施细则及本条前述处置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购买等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申报(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前,与区经济促进局、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

  (二)无偿移交类项目,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物业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等相应内容;

  租赁类项目,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协议,明确物业的具体位置、移交时间、租赁价格等相应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与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完成物业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并在申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就上述相关文件征求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产业用地监管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开发建设工作。创新型产业用房具备移交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及已出让未建产业用地提升容积率项目(须无偿移交物业的),实施单位应协助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市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补缴地价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完善补缴地价手续。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统租、回购与接收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租赁类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按同期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租赁价格50%的租金租赁5年。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价格按经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核算的建安工程参考价的1.1倍执行,区审计局依法予以审计监督。建安工程参考价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12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

  回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第二十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按照所签订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协议约定时间接收物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项目实施单位书面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物业移交申请或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以下项目资料两套(须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

  3.物业竣工图(6套纸质版和1套电子版);

  4.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6.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户表(创新型产业用房部分)复印件;

  7.工程结算书复印件;

  8.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9.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项目实施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提供项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到项目现场验收物业,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物业验收及资料审查合格后,由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与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接收流程,由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

  第二节  准入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封闭流转”的原则,如确需出售或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抵押融资、作价参股等,须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创新局、各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及配置标准,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入驻及配置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属行业类别;

  (二)企业经营状况要求,包括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纳税额、人员规模、研发投入、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项目基本要求,包括投资领域、投资额、投资强度等;

  (四)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使用建筑面积标准或核定依据;

  (六)区经济促进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具体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租赁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在龙岗区或承诺入驻3个月内将独立法人企业注册地迁入龙岗区;

  (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三)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税收贡献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四)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

  (五)企业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六)区经济促进局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售方式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承租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3年及以上;

  (二)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

  (三)在龙岗区自有物业(包括申请企业名下的有产权的办公、生产性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五)承诺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不迁离龙岗区;

  (六)区经济促进局规定的其他入驻及配置条件。

  市、区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属我区经济发展亟需的相关产业企业,条件适当放宽,经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七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优先用于建设创客空间、创客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机构等,入驻及配置标准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通过网上申请与现场递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申请租用(或购买)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将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入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统一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信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租用(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并同步将全套申请材料(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运营管理单位。

  申请租用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租用(或购买)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及企业项目简介、未来五年的发展预测、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计划及其年预期经济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法人委托书;

  (五)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六)企业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创新型产业用房自用承诺书;

  (八)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截至申请日的纳税证明原件;

  (九)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可选择提供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获奖证书、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

  申请购买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至(八)及(十)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近3年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已签订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在深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独立法人企业的注册地不迁离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电子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后,分别按照如下准入审核流程进行资格审核:

  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入驻及配置标准直接对申请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营管理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根据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入驻及配置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初审,经区经济促进局联合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复审(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个工作日)后提请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企业办理相关租售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租售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运营管理单位可同步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信息及租售结果。

  第三节  运营、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经济促进局具体负责拟定租金价格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重点企业确有必要超出此范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运营管理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后期可探索以租金入股等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招商运营及日常管理过程中,运营管理单位应整合区域政策资源、产业资源、金融资源,引入“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为园区提供全方位的产业运营服务,包括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技术服务、产学研合作服务、高端人才服务、政策市场服务、产业综合服务、上市培育辅导等,并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标杆企业定制招商。

  第三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企业入园标准等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汇总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等网站更新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定期开展年度创新型产业用房调查及创新型企业需求调研,并根据市规划国土委每季度整理形成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动态使用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评估及调整机制,以满足我区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节  调剂退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租购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要转让的,需书面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经区经济促进局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转让,且优先由原所有人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原销售价格;原所有人不回购的,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原销售价格作为底价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纳入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专户管理,次受让方也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条件,经运营管理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确需抵押创新型产业用房产权的,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经济促进局批准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抵押。

  第三十六条  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应在距离合同到期3个月时,告知运营管理单位是否继续承租;如需继续租用,运营管理单位应协助企业及时办理续约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续租资格,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换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换租,换租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入驻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营管理单位汇报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经审查连续2次不符合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及配置标准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

  第三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需根据企业入驻和配置标准、区经济促进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及企业承诺的其他入驻条件,在租售合同中制定特别条款约定调剂退出条件。企业无法满足特别条款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并要求企业返还其在租用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期间所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各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租售合同模板,并在合同中明确租金或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周期、延付处理等合同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应定期检查各入驻企业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情况。入驻企业有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行为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合同或提前回购用房,并追究原入驻企业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入驻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或骗购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租用或购买我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书面向区经济促进局上报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与使用、企业准入审核、运营管理等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区经济促进局协调无法解决的,可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四十四条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出具创新型产业用房效益评估报告,每5年出具总评估报告。区经济促进局应根据相关报告适时调整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定期检查并监督各运营管理单位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企业准入审核及运营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经济促进局有权采取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审核企业;

  (二)不按规定程序租售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将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不经领导小组批准,出售创新型产业用房;

  (四)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定期对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使用效果及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的招商运营工作实行效果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明确主管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相关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并自觉接受区经济促进局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申请指南及流程由区经济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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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1:13:4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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