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农家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珠斗府办函〔2016〕7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家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珠海市斗门区“农家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至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5522221。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家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民宿”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农家民宿”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民宿”是指以农民为经营主体,利用自有住宅或空闲农村房屋,出租给观光、休闲游客进行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的农村旅游接待单位。客房规模在3间及以上、16间(含)以下,楼层层高不得超过正3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斗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民宿”旅游服务管理。
第二章 “农家民宿”开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农家民宿”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农家民宿”开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农村风情。经营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民宿” 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以下要求:
(1)已营业的客房房间门的上部必须用铁皮外包并安装闭门器,房间与楼梯间之间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且管线穿越隔墙处孔洞封堵严密。新建的“农家民宿”每间客房应安装防火门。
(2)“农家民宿”内不应使用燃气热水器。当必须使用时,应在“农家民宿”主体建筑外设置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使用甲级防火门与外部进行分隔,管线穿越隔墙处孔洞应封堵严密。
(3)“农家民宿”内设置厨房时,应与其他部位作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
(4)“农家民宿”楼层每层不应少于2具4千克干粉灭火器。
(5)“农家民宿”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农家民宿”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农家民宿”每间客房内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放毒烟逃生面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设置在2层以上的每间客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7)“农家民宿”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每个房间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里开外的防盗窗。
(8)“农家民宿”接待处配置电脑和身份证读卡器,铺设上传网络,安装简易旅客登记系统;有简易的保险柜(箱),用于寄存贵重物品。
(9) 电器设备要规范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穿不燃或难燃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在客房内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10)消防车道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应符合标准,且应保持消防车道畅通,不得设置栏杆、隔离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室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无遮挡物;“农家民宿”内无存放汽油、酒精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现象。”
(11)“农家民宿”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配置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志愿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3.提供住宿的“农家民宿”,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卫生间至少有洗漱、淋浴设施,干湿分隔。
4.应提供沙发(椅、凳)、茶几,提供茶水服务,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5.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2)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3)客房被罩床单、枕套、一客一换,保持干净、整洁。
(4)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5)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蚊蝇防鼠措施好。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
(6)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厨(柜),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应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应经洗净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6.“农家民宿”所在村须有无害化处理的排污设施,“农家民宿”已接入村排污设施管道。采用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片开发的农家乐特色村,要按照接待规模,建成相应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后纳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营单位要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农家民宿”如搭建临时设施,需经当地社区和乡镇、街道同意,并同乡镇、街道签署承诺保证书(承诺临时设施仅作经营所需,遇拆迁、征用时不予补偿)。临时设施搭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宅基地审批面积。“农家民宿”不得妨碍其他农户生产生活。
第五条 “农家民宿”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开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斗门区“农家民宿”办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证明;应提供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权属证明(无房产证、土地证的应取得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权属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社区和乡镇、街道审核推荐意见;
6.公司经营的由公司统一申报,并提供租赁合同。
第六条 “农家民宿”办证审批采用“联合会审制”。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卫生、农业、消防、公安、工商、环保、旅游等部门共同组成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协调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农家民宿”经营
第七条 “农家民宿”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公安、消防、质监、旅游、卫生、食品药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 “农家民宿”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维护民宿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第九条 “农家民宿”经营户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 “农家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由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农家民宿”旅游经营户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如突发公共事件时,“农家民宿”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区应急部门。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二小时内传送到信息终端。无证旅客应登记造册,及时报送该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农家民宿”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农家民宿”管理
第十四条 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民宿”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家乐休闲旅游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2.协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定“农家民宿”开业资格,办理相关证照;对“农家民宿”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3.制定斗门区“农家民宿”发展规划,开展精品示范工程,指导“农家民宿”经营者创建精品示范户,推荐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经营户。
4.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区“农家民宿”认定管理和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第十六条 “农家民宿”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民宿”自愿向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农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珠海市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为依据。经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民宿”,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未经评定的“农家民宿”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七条 对“农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八条 对“农家民宿”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民宿”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应区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镇成立“农家民宿”工作组,对“农家民宿”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对已评定的“农家民宿”星级示范户,将在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宣传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农家民宿”经营者,应每第四个月15日前,将前三个月的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报送乡镇、街道旅游办公室。上述资料,乡镇、街道旅游办应于月底前,报送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斗门区“农家民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