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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20年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活动,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手续报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

  (三)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光伏发电项目等依法确定无需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特殊建设行为。

  轨道交通工程临时用地审批参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轨指〔2017〕5号)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当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临时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

  (二)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

  (三)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因地质勘查需要的由地质勘查委托单位申请,因抢险救灾需要的由抢险救灾实施单位或抢险救灾主管部门申请;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

  (四)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最终使用单位申请。

  第五条 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并组织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依照本办法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作出决定,负责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管理,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临时用地审批情况,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等国土空间有关规划或计划,是否涉及有效宗地、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协助核查临时用地的土地征转、土地利用现状(含是否闲置)、地质灾害或隐患防治等情况;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协助核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的实施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非小散工程的临时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以及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占用绿地以及对临时使用的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储备用地供地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协助收回临时用地,依法办理储备用地的出入库手续,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协助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参与农用地复垦验收,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龙岗区登记所负责协助查询土地权属登记等信息。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使用临时用地进行初步核查,负责审核确认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对辖区内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指定街道相关机构按照小散工程相关规定对符合小散工程规模的临时建筑进行质量、安全的备案监督;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规划土地监管,对不按批准范围建设、使用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

  区交通、建筑工务、工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科技创新、轨道建设、供电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部门管控政策进行审查,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章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下列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五)经区以上(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同意参照适用临时用地政策的项目。

  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面积按不超过工程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10%确定。工程项目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工程项目土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5000平方米。地铁、管廊等重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确须突破前述用地规模的,应当补充提交必要性证明资料。在临时用地上开展临时建设的,容积率不超过1.5。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如下基本申请资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

  (二)临时用地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或测绘报告(附坐标);

  (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五)申请人签署的按照批准内容使用、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资料外,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一)合法用途证明资料,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提前开工的批准文件,或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先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因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地质勘查的文件;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的文件;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明确同意意见的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二)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属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取得市(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入库证明文件(此项资料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申请协查,无须申请人提交);属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交土地租赁或使用的合同、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自行理顺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确认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

  第九条 临时使用的土地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料:

  (一)涉及道路用地或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提交交通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农用地的,提交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批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三)涉及使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提交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

  (四)涉及水库用地或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土地的,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提交水务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或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交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六)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的,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

  (七)涉及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涉及电力、输油输气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二)除与水源保护相关外,未位于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复垦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并取得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备案的文件;

  (五)不影响防洪、泄洪,或取得水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

  (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当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七)不属于现状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占用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或其年度实施计划中已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八)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视实际情况转相关职能部门协办或征求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充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临时用地申请及申请资料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协助核查是否属于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或批复的情形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资料真实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申请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审批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

  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区查违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核发临时用地批复,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缴款通知书;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不通过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工作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免收情形除外)、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同时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

  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本市地价测算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和计收。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应当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监制。

  第十五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备案。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放的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和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范围图制作、批复信息录入以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签发等。

  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情况抄送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按规定办理储备土地出库。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

  第三章 临时建筑申请、审批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建设临时建筑: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

  (三)因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四)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五)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六)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参照适用临时建筑政策的项目。

  第十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占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占用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或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三)位于龙岗中心城范围内的;

  (四)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建设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临时建筑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三)占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供临时用地合同;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申请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临时配套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申报临时建筑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人签署的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设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申请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资料。

  第十九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视实际情况转相关职能部门协办或征求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充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含地下室),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因特殊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或临街开门的,须提交专题论证资料。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在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受理申请后,直接审查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二十条的规定。

  对申请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审查临时建筑申请。

  第二十二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受理临时建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

  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不通过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工作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应当对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临时建筑的设计和施工。

  临时建筑建设施工期间,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完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临时建筑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须由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盖章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审批结果施工的施工单位、违反审批结果修改设计的设计单位,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范畴,并移交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竣工验收后提请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实临时建筑是否与批准建设内容相符。经核实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发“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对核实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筑投入使用前,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

  临时建筑标示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列明用地位置、用地四至坐标、使用功能和期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高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社区监管责任人、监察执法责任人等内容。

  第四章 延期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执行。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次日起计算,且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剩余土地使用期限。

  (二)占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或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不超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届满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原申请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延期申请书》或《临时建筑延期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七或十八条规定的《承诺书》;

  (三)占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期限与延期不符的,应当重新提交符合延期要求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

  (四)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应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原林业用地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取得其同意。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期:

  (一)原申请人违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监管合同》约定,街道办事处建议不予延期的;

  (二)原申请人违反原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管理要求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不予延期的;

  (三)原申请人在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内因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已完成地质勘查的;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已完成抢险救灾的;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属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建议不予延期的;属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商品房建设项目已经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

  (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的;

  (六)临时建筑取得“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后违法加、改、扩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延期申请资料后,经核查资料符合要求视需要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延期申请予以审查。审查通过的,上报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充的,不予审核通过,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对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延期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合同补充合同签订、《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等手续。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延期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延期的理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提前两个月通知临时用地单位或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提前终止土地临时使用、临时建设,并依法处理补偿事宜:

  (一)因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或房屋征收实施需要的;

  (二)因抢险救灾需要;

  (三)因完善征(转)地手续需要;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需要;

  (五)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在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用途或有其他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或将临时建筑提前拆除,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使用土地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剩余临时用地使用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2个月前,向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或《临时建筑到期拆除通知》。

  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自行清退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地收回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以及原土地管理单位、临时用地单位等完成土地移交工作,并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

  收回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按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农用地复垦任务后,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完成移交。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清场、移交土地的,或临时建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通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按各自职责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行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合同》,并根据《监管合同》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

  第三十五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出租、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对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不构成对已出让土地的开发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已出让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必须在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拆除。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应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相应临时用地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使用土地或进行临时建设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农用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先行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业务申请表,取得《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书面通知要求,向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

  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由申请人办理完税手续,并在完成后5日内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交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书》《监管合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拟定格式文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有格式文书的,可以直接适用。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拟在临时用地上临时建设的,可以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时同时申请临时建筑审批,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供临时建筑申请资料。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前款规定的合并报批申请,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分别予以审查处理,审查时限分别计算。

  因临时用地规模等进行调整导致合并报批的临时建筑申请资料需要修改、调整的,审查时限自临时建筑申请资料按规定调整符合要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时限延长、资料制作成本增加等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已出让土地,包括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以及其他具备合法权属的国有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公司参与临时用地活动,应当符合其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章程或征得同意。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有需要继续保留的,在质量、消防等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政处罚后进行分类处置、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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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0:02: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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