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66号4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8年4月8日,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66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报事故后,根据《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4〕6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委、宝安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工程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李高伟个体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李高伟(男,安徽省临泉县人),李高伟未成立公司,平时主要承接空调安装和维修工作。王新伟、亢丹龙系李高伟临时雇请的工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姚明忠(男,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泉水垱村五组),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66号二房东之一,是涉事大楼出租管理的实际负责人。
沈泉林、李铁忠系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66号(以下简称“建安二路66号”)业主。2017年4月,沈泉林、李铁忠二人将建安二路66号包租给解诗伟、姚明忠等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项目概况
建安二路66号大楼共10层,1至9层都安装有空调,但空调外机未安装排水管,空调水直接滴落在一楼巷道,影响过往行人。2018年4月7日,二房东姚明忠与李高伟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李高伟承揽排水管安装项目,费用约700元,后李高伟雇请了王新伟与亢丹龙协助其做事。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8日10时许,李高伟与王新伟一起来到建安二路66号安装空调排水管,因遗漏作业工具,王新伟随后回住处拿工具。期间,李高伟电话雇请亢丹龙前来协助其安装排水管。11时许,三人上到楼顶,李高伟主要负责外墙的排水管安装,王新伟负责传递工具,亢丹龙负责将水管用绳索从一楼吊至楼顶,另房东姚明忠在一楼进行现场监管,并协助捆绑水管。11时20分许,李高伟在安装8楼外墙的排水管时,其使用的作业绳突然断裂,导致其从高空坠落至一楼地面。
经查:1.李高伟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涉事大楼8楼外墙位置距离一楼地面高约26米;3.李高伟作业时仅使用滑板和工作绳,未设置安全绳,也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姚明忠立即让现场群众拨打了110和120,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李高伟已死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李高伟做了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18]法病鉴字第33号),证明死者李高伟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李高伟,男,31岁,安徽省临泉县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高伟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作业,在未使用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在涉事大楼外墙悬空进行作业。
(二)间接原因
李高伟个体施工队未取得合法营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承揽高空水管维修项目。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个体施工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李高伟个体施工队未取得合法营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承揽高空水管维修项目。且个体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李高伟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作业,在未使用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在涉事大楼外墙悬空进行作业。李高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本次事故涉及到其他法律责任,如私宅二房东姚明忠是否有选任责任等,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姚明忠应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租房进行的空调安装与维修、装饰装修及房屋改造等各类工程项目或工作要在社区工作站进行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或工作,交予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西乡街道综治办应引以为戒,加强对辖区出租房的空调安装与维修、装饰装修及房屋改造等各类工程项目或工作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西乡街道流塘社区建安二路66号
“4·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