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促进医患和谐
患者陈某为南山区公民,于2014年7月26日到南山区某医院就诊,诊断为高血压病、肾功能不全。8月12日复查,医院给予别嘌醇治疗,9月12日陈某出现皮疹搔痒,再次至该院就诊,医生考虑药物过敏,嘱其停药,及时予以抗过敏治疗。9月19日患者发热39度,在另一医院诊断为药物超敏反应,药物性肝炎,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慢性肾病3期,治疗好转后出院。陈某及家属认为南山某医院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别嘌醇用药量长达50日,未按药品使用说明书给予患者用药,剂量过大,服药期间未作任何监测和交代事项,由此导致患者严重的超敏反应(剥脱性皮炎),药物性肝炎,肾功能三期,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用,双方对责任发生争议。纠纷产生后,双方向南山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申请人民调解。在专职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于2015年6月18日达成协议:一、医院向陈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6,865元,二、协议生效后,双方因此次医疗争议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完全放弃与此次纠纷有关的所有诉讼权,不得反悔,此后陈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均与医院无关。
参与调解的我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表示,大多数医患纠纷的产生在于医患双方对自己的责任义务没有准确认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及时、准确告知医患双方各自的义务并积极的履行,就能够减少双方的分歧,为解决纠纷创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