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对违法执医人员进行处罚
11月7日从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获悉,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对一起违法执医事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18年9月和2019年1月,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分别接到市民王某、戴某对赵某及其所在公司的投诉。经过办案人员询问,赵某承认其未取得行医资格于2016年开始在沙河街道某写字楼内的一家公司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为患者王某、戴某均做了医疗美容手术,术后有多次修复手术,修复手术期限一直延续到案发当日,费用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收取。
因本案中医患双方间没有任何医疗文书和消费凭证,且原案发现场已不存在,谭某逃离现场,办案人员通过收集医患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等材料,加上医患双方的询问笔录,通过相互印证,逐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得以还原。
最终查实,赵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22日在南山区沙河街道某写字楼内为患者戴某做了面部脂肪填充术、鼻子整形手术及上述手术的修复手术7次(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1月21日间为患者戴某做了胸部脂肪填充术及修复手术10多次),2017年5月9日为患者王某注射瘦脸针,2017年5月28日为患者王某做面部脂肪填充手术。
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赵某给予没收药品器械一批,并处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作为本案的另一违法当事人谭某,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