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一、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若干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交易场所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也需提交);
4.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验资报告(一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供;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的,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也需提供);
8.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以上申报资料,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1、5、6、7、8、9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1.申请:申请机构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复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5.资金下达:申请机构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增资奖励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增资奖励申请,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二)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2.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四、并购奖励
《若干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并购奖励,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2.并购交易合同;
以上申报资料,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二)申报时间
2.金融机构自房地产证出证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3.房地产证;
5.补贴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一级分支机构为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六、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1.《若干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申报时间
2.自金融机构注册之日算起,在有效补贴年限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3.房地产租赁合同;
5.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需提交深圳信用网打印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奖励、购置设备补贴、购机和购船登记费补贴
《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1.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奖励和补贴,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2.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服务情况一览表;
4.授信协议书(如有);
6.合作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设备用途情况说明;
10.购机、购船登记证明文件(海事局颁发的所有权登记证);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八、股权类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奖励
《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2.专项资金申请表;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6.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等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8.申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1)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1)合伙协议;
3)银行托管协议;
5)银行回单;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九、股权类机构租房、购房补贴
1.《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时间、所需提交材料、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十、股权类机构管理费收入奖励
《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管理费收入奖励,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2.管理公司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凭证、申请年度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6.管理公司提供管理费收入会计入账凭证及***;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十一、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补助及奖励
1.《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
3.隶属于全国性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可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一次性奖励申请。
按照金融机构租房、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申报单位需另外提交审批、备案、纳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2.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会议、论坛经费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活动举办完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予追溯。
1.专项资金申请表;
3.活动绩效评估报告;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十三、其他事项
(二)本操作指引发布后,暂时未录入深圳网上办事大厅或未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更新的资助事项,其具体申报事宜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本操作指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