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盐府办规〔2019〕3号
各街道办,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预防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的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备案、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禁止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外观);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 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限额以上在东部华侨城、盐田综合保税区和特发小梅沙旅游中心等独立片区范围内以及其他因无法办理规划手续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参照本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六个一”开工要求:即“一份备案、一份承诺、一次教育、一套单张、一套监管、一套执法”。严格执行“三个一律”,即未经备案的一律停工;生产经营单位无资质的一律停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
区住建、交通、水务、工信和城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本行业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接收汇总辖区各街道及中英街小散工程管理台账,督导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对小散工程开展专业技术巡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汇总辖区各街道及中英街零星作业管理台账,督导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对零星作业开展安全巡查,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产生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区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本辖区建立健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活动补贴、扶持等激励机制,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单位人员编制方案,加强人员、经费保障,扩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中英街管理局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并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独立区域责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按市、区住建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报送信息情况;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依法下发相应执法文书;
(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内设及下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街道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每年专项经费的申报,落实购买服务的资金及人员安排,确保专人专用,专款专达;
街道安监部门:根据街道办分工,负责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街道网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日常巡查,并重点加强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力度;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街道其他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及街道办议定事项,做好所管辖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巡查、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各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社区范围内无物业管理区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
(三)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工人开展岗前安全生产培训;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五)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辖区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备案申请,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资料、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并及时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工人开展岗前安全生产培训;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对备案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动物业小区人员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本条款所称独立区域特指东部华侨城、特发集团小梅沙旅游中心、盐田综合保税区等由相关责任单位独立负责区域内安全管理的区域,负责独立区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为独立区域责任单位。
独立区域责任单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同时受辖区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本单位负责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含本单位为建设主体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协助受街道委托或购买服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督促整改,并向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发现的违法信息;及时向所属街道报送备案信息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引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工人开展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事故的前期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市、区住建部门下发的执法相关指引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应将小散工程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对于存在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作业行为的,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同时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依法依规落实以下要求:
(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梯、高处作业安全操作平台、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工具和用品,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包含危险作业内容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八)盐田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从业人员需积极参加盐田区安全生产体验中心免费提供的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取得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验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件;
(九)不得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纳管程序
第十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申请”“备案受理”“安全培训”“安全巡查”“备案核销”等步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准备相关材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其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及独立区域内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物业管理区域、独立区域外以外及无物业管理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开工前到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由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建立台账档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独立区域责任单位(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应设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具体受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核验: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材料形式核验:
1.对于材料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2.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
3.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纳管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现场核查:备案受理单位组织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备案受理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及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制止,禁止物料上楼,或采取进一步制止措施,并上报街道办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三)张贴回执: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张贴《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和《盐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四)建立台账:备案受理单位要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台账,并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并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及独立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物业管理区域、独立区域以外及无物业小区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街道办事处网格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 奖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办、区住房建设局将区各部门、各街道、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有力的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或方案、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是对备案材料作形式审查,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是提供服务的事项,不是设立行政管理的事项。同时也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章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