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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解读专栏:《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暂行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务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罗湖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办(法制办)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务公开中心,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区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事宜,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和方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责任监督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年度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方案通过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区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将重大决策事项通过政府公报、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重要改革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本机关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公共服务事项清目 

  录,列明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服务对象,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事项名称、设置依据和服务时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并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预算部门公开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部门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基层民生专项支出、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相关部门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必要性及社会效益、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教育、卫生、环保、文体等部门应当以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依据《***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明确功能定位、优化栏目设置、做好内容保障等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普发的非密级文件应当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同步发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威发布、反应灵敏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访谈交流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政策和服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对内容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负责本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突发事件,解释说明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络沟通,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区域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查阅设施,向公众免费赠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公开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制定政务信息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加大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力度,推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用负责人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程序及时和持续发布政府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和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起草公文时,应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属性的前置审查,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务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务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务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商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实现依申请公开工作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四十二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筹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通过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罗湖区政务公开中心是本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业务统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并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或者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办理期限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发送电子邮件、自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电子邮件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在快递单相应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字样。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转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在我国境内的港澳台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除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外,必要时转请港澳台事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或者一个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区政务公开中心应当制定本区统一适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各类格式文书。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提供可以供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遵循公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筹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通过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订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采取工作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政务公开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三)政务公开程序:政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务公开方式:是否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或获取;

  (五)政务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是否提升,政务公开的行政效能是否增强;

  (六)社会公众意见处理: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完善,是否注重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采纳,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议定的其它评议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社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

  (二)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三)确定评议等次,形成评估报告;

  (四)通报评议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开展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实施机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方式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

  第八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结果纳入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评议整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罗湖区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全面完成政务公开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区政务公开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订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采取工作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政务公开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三)政务公开程序:政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务公开方式:是否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或获取;

  (五)政务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是否提升,政务公开的行政效能是否增强;

  (六)社会公众意见处理:公众参与的渠道是否完善,是否注重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采纳,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每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平时检查的考核成绩纳入政务公开年终考核成绩。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年终考核。

  第七条 政务公开年终考核的程序是: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区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区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开展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年终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考核等次,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 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 分-89 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 分-74 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59 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满意度低于60%。

  第九条 政务公开年终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机关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表扬;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需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就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整改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能,强化对政务公开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政务公开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未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推进措施,造成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方式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五)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六)发布虚假信息、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不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整改要求的;

  (十)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社会评议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独立使用,情节严重的,可以与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或者违反本区其他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区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进行结果运用。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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