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推行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珠海市香洲区推行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近5万名被征地农民受惠
为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工作,逐步解决被征地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珠海市香洲区本着“政府引导、自愿量力、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组织辖区范围内的近5万名被征地农民,分期实施被征地农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1-4月,已有32118名城郊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占城郊地区被征地农民应参合人数的93.52%。从
一、采取区办、镇(街)管的形式。全区统一章程、统一缴款标准,实行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低标准起步,高面积覆盖,扩大受益范围,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过渡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均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二、建立个人投入、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一是建立合作医疗保障金。根据《珠海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2006年度参合居民人均年筹资额为105元,其中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镇(街)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参合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25元。二是建立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区财政按合作医疗保障金筹资总额的6%划拨,主要对因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支付其余医疗费用的参合居民给予救助。三是建立合作医疗管理费用。区级合作医疗管理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镇(街)合作医疗管理费用由各镇(街)负责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实行报销封顶制度。2006年香洲区参合居民每人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7000元。在此封顶线以内,报销比例为:在约定镇(街)卫生院住院的,报销70%;在约定区级医院住院的,报销60%;在约定区外医院住院的,报销50%;经批准在非约定医院住院的,报销40%。今后,随合作医疗保障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报销封顶线及报销比例。
四、实行最低报销起付制度。为防止“小病大医”现象的发生,参合居民在约定医院每次住院中发生的住院费用,除去自费部分外超过最低报销起付线的部分方可报销,在约定镇级、区级、区外医疗机构住院,其最低报销起付线分别为300、400、500元;经批准在非约定医院住院,最低报销起付线为700元。属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报销可按区合作医疗报销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合作医疗约定医疗机构制度。由区、镇(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会同区卫生局确定合作医疗约定医疗机构,并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约定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参合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约定医疗机构对参合居民实行医疗优惠。同时,区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约定医疗机构的监督,规范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防止医疗机构开大处方、滥检查,小病大看,增加合作医疗基金负担。
六、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区、镇(街)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卫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区合作医疗办定期将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通过区政府网及香洲合作医疗信息进行公示。各镇(街)合作医疗办也定期将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