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办法的通知
ZXFGS—2017—017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7〕25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确保全区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市场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我区批发与零售业发展、鼓励我区会展业发展。
第三条 开拓市场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一)开拓境外市场
1.对参加由省、市、区正式发文组织的境外展览采购、贸易促进、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的企业,经区商务局认定,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5万元人民币。
2.对参加由省、市、区正式发文组织的境外展览采购、贸易促进、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的企业,经区商务局认定,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3万元。
(二)开拓境内(含港澳台)市场
1.对参加由省、市、区正式发文组织的境内展览采购、贸易促进、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的企业,经区商务局认定,对每家参展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补贴,企业参加区商务局认定的重点展会并进行特装的给予10万元特装补贴。
2.对参加由省、市、区正式发文组织的境内展览采购、贸易促进、投资促进等经贸活动的企业,经区商务局认定,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1万元。
(三)对经区商务局委托承办组织境内、外展览采购、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活动的商(协)会,按照组团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支持。
1.组织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资助金额20万元,并按照实际发生交通、食宿的费用补助承办单位2名人员50%的费用,每人最高3万元。
2.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含港澳台),资助金额15万元,并按照实际发生交通、食宿的费用补助承办单位2名人员50%的费用,每人最高1万元。
注:每家企业每次活动的展会费用与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获得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
第五条 鼓励批发与零售企业发展
(一)为促进我区批发与零售业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名单以区发改统计局为准:
纳入我区统计库,年销售额在全区内排名1-10位和11-20位且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批发与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15万元与10万元的奖励。(高管团队名单由企业统一上报,该奖励与我区其他高管奖励政策不可重复申请)
(二)鼓励举办区域性消费促进活动。
每年举办一次全区性购物节活动,由区商务局牵头进行统一宣传策划,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并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工作与推广经费,参加企业为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且营业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重点商贸企业,参加单位必须配合全区购物节做好宣传推广方案,提供购物节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有明显的扩大消费成效,全年零售额不低于1.5亿元且全年零售额同比正增长,或者全年零售额同比正增长超过50%的企业,给予每家参与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的奖励。(高管团队名单由企业统一上报,该奖励与我区其他高管奖励政策不可重复申请)
第六条 鼓励发展会展业
(一)对与我区重点产业关联度高的专业展会,并在香洲区成功举办,且区内参展企业超过50家或面积不低于15000平米的,每届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对我区拥有自主品牌的重点企业,在国外成功举办参展经销商大于100家的产品大型推广会或展销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国内外知名会展落户在我区注册公司,并在香洲区成功举办规模参加企业超过80家或面积不低于20000平米的展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香洲区内注册的企业或者会展机构在香洲区成功举办高新技术产品展会,且区内参展企业超过30家或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的,每次展会资助5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本扶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每年兑现一次,其余条款每半年兑现一次,申报时间与申报材料以区府通知公告为准。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从当年财政创新驱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并在当年的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审核的结果择优进行扶持,当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预算额度。
申请开拓市场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二)企业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八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协会)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商务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区商务局按照《珠海市香洲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上报审批;
(四)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珠海市香洲区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办法》(珠香府办〔2015〕3号)即行废止,2016年度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