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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2018年11月13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区住房建设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临时建筑的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辖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活动,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土地或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  在罗湖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均须遵守本办法。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临时建筑的受理、审批、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情况复杂或影响重大的临时建筑项目,区住房建设局可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审查临时建筑项目是否可能对生态造成破坏、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环评要求。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核查临时建筑用地是否列入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和是否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计划范围内。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对临时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受理备案、消防验收。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对使用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法组织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已批的临时建筑进行安全监管,对没有取得审批或不按审批要求及范围进行临时建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进行拆除。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消防监管大队以及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临时建筑行政审批告知机制,确保信息有效沟通。区住房建设局应建立台帐,对临时建筑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用途的临时建筑,依法可以申请:公共服务设施的民生公益类和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施工配套类临时建筑。

  民生公益类临时建筑是指政府行政事业机关团体的办公建筑,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用于公众服务的各类公益性建筑。

  施工配套类临时建筑是指用于满足城市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项目红线外占地的临时性配套建筑。

  第九条  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方面的规定。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临时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三)已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城市快速道路、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规划用地范围内;

  (三)违反生态控制线范围、城市紫线范围等敏感区域的规划要求;

  (四)不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影响城市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七)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项目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取得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配套用房除外。

  临时建筑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须提供项目临时用地合同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住宅区内建设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临时建筑的,区住房建设局应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须取得全体业主100%同意。居民要求组织听证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临时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项目审批包括方案审批和规划审批两个阶段实施,在申请取得《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后,再行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每个阶段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项目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

  2.《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申请表》;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临时用地合同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6.临时建筑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的,需提交环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7.租赁使用他人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主体同意由申请人兴建临时建筑的意见以及土地租赁凭证或租赁合同(验原件);住宅区内申报临时建筑的,需提供住宅区内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全体业主签名意见书和公示或听证的证明材料;

  8.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办理《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

  2.《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原件1份;

  3.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工程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审核意见原件1份;

  4.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2套及审图机构意见原件1份。

  第十六条  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土地权属及土地用途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情形;

  (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定要求;

  (五)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

  (六)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主办科室通过现场勘察、审查规划功能、审核文件及图纸等方式进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局班子会议审议。审议不予批准的,做出《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审批退文通知书》。审议批准的,做出《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后,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规划审批。区住房建设局综合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纸的意见、消防设计审核文件的意见以及公示或听证结果,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要求;

  (二)施工图在批准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三)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的,通过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发出施工图设计修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修改或在规定时限内修改仍不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对于符合审批内容和要求的,颁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竣工后,应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规划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各1套;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二)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等与批准的施工图一致;

  (三)临时建筑物坐标、位置与批准的总平面一致;

  (四)临时建筑面积不超过《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验收审查采取书面审核送审资料及测绘资料与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经验收审查后,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验收合格的,颁发《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列明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并要求限期整改后申请复验;

  (三)临时建筑面积超过《深圳市罗湖区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对超出部分责令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可重新申请验收。未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对临时建筑整体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的临时建筑,应当向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在做出临时建筑规划审批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建筑项目日常监管的依据。并建立临时建筑台账,将批准建设的每宗临时建筑登记在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建筑规划申请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限届满,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申请由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延期意见书。

  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延期,须先办理临时建筑用地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延期不得超过该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将到期的临时建筑项目移交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申请人应按时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拆除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纳入政府任何拆迁补偿范围内。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项目拆除后,由区住房建设局将项目用地移交区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区住房建设局对临时建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对辖区内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巡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当事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临时建筑的使用期内,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临时建筑项目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和检查并出具相关报告,建设单位须将相关报告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需要进行督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罗湖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严控严管严惩暂行办法》(罗建〔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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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0:08:1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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