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2015年超生一个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公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市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额:40948.00元(深圳市统计局提供),罗湖区对二○一五年违法超生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 245688.00/夫妻双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40948.00元的,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其实际收入的超过部分再予另行计算征收金额,现予公示。
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