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04)〔2018〕13号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珠国土字〔2018〕55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81.9944公顷(耕地49.2010公顷、园地7.8372公顷、林地0.8480公顷、其他农用地24.1082公顷,其中,可调整园地2.1317公顷、可调整坑塘水面4.89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38.4921公顷、未利用地8.5579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29.044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966),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金湾区、斗门区人民政府按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珠海市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相关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