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湾区帮扶困难优抚对象实施意见的通知
ZJFGS-2013-04
珠金府办〔2013〕71号
关于印发《金湾区帮扶困难优抚对象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金湾区帮扶困难优抚对象实施意见》已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原珠金府办〔2013〕56号文同时废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金湾区帮扶困难优抚对象实施意见
建区以来,区委、区政府对双拥优抚工作高度重视,出台多项措施,为解决具有我区户籍、领取定恤定补经费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在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优抚对象的真诚赞许。为进一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人退伍后重新就业的,军龄视同工龄,算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失业的优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缴费比例按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个人选择的参保缴费基数高于上述补贴标准的,超出的缴费由个人承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优抚对象,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府除按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外,对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个人实际缴费再给予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每年年初将补贴资金预拨到镇,由镇按月将社保补贴经费发到上述对象个人账户上,并定期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配合。当发现参保人中途停保或并未购买社会保险而领取了参保补助金的,镇民政部门应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其定恤定补金或者个人结算账户中扣回。
二、优抚对象享受优先医疗保障,区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珠民〔2009〕137号文件精神,给予优抚对象凭证优先挂号、就诊等便利,落实优惠减免。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根据不同类别给予住院医疗补助,落实好医疗经费“一站式”结算工作。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优抚对象要优先予以安排,加快审批速度,尽快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类优抚对象及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类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区、镇对符合本地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应优先予以安排;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可以优先配租。
五、为优抚对象解决“三难”问题的专项经费要列入区、镇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此笔经费主要通过“一对一”个案帮扶等措施尽可能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年终结余滚存到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救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我区临时困难救助办法执行,特殊情况报区领导批准。
六、困难优抚对象因自身权益被非法侵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七、建立辖区政府与复退军人代表沟通协调机制,区、镇民政部门每季度安排一次与复退军人代表的座谈会,以了解民情、改进工作。并结合拥军优属慰问等各项活动,每年对全区复退军人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每一个复退军人的工作、家庭、就业、住房、子女入学、面临困难等具体情况,由镇民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形成详细的档案资料,为下一步的扶贫解困做好准备。涉及到的部门应予以支持。
八、建立挂钩联系优抚对象工作机制,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直机关部门根据村居提名,“一对一”对挂点村居的优抚对象进行联系帮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涉及为优抚对象帮扶解困的事项,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全力配合。
十、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