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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战略以及区长质量奖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及区长质量奖分项、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决策。区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支持等,也可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审会进行决策。联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审会。联审会由联审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审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牵头制定绩效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统计审查,主要包括对申报单位是否属于我区在地统计单位进行审查,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数据质量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对通过统计审查的单位,可列入优先支持的范围。

  第七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福田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区政府决定予以支持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九条 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以下支持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审会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评审制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五)区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九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审会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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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6 22:38:4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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