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全市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深府〔2002〕89号
为了全面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完成"十五"环保工作任务,迎办绿色奥运,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宣传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教育部在2001年5月联合颁布的《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中提出: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培养公众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定》(深发〔2001〕4号)进一步强调: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广泛深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是一个由政府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群众性保护环境活动。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是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建立并逐步完善动员、引导、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鼓励全社会对环保的关心和参与,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和环境价值观念,树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的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这项活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强大的生命力。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该项活动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审核、验收等工作。
"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卓钦锐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蒋尊玉、市文明办段亚兵、市环保局范俊君担任。成员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住宅局、经贸局、旅游局、卫生局、交通局、妇联、公交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活动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创绿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范俊君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陈伟元担任。各区设立相应的机构。
三、活动内容
在近年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环境文明小区(绿色社区)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包括绿色机关、绿色企业、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医院、绿色公交(线路)、绿色村镇、绿色家庭等十部分内容的绿色家园系列创建活动。
四、评选办法
全市"建我绿色家园"系列活动的创建工作实行"设定标准、自评申报、集中评审、加强管理"的原则。
(一)由市"创绿办"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各项考评标准。
(二)凡拟申报"绿色家园"系列之一的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标准后,填写申报表送区一级"创绿办"初审。由区级"创绿办"向市"创绿办"提出命名申请(凡近三年内通过ISO14000认证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创绿办"申报)。
(三)由市"创绿办"根据各单位申请,组织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参与的考评组,通过检查档案、现场抽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审。符合要求的给予命名,由"建我绿色家园"活动指导委员会、市文明办、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授牌。
(四)评审命名每年进行一次。对获得"绿色证书"的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
五、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人负责,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时间表,使创建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各单位要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导的原则。在培养典型上下功夫,并对培养典型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创建活动经验,不断推进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四)各单位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把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结合在一起,加强和完善对创建工作的管理,建章立制,注重实效。
市"创绿办"办公地址:深圳市滨河路海安中心1213房,电话:3797252,传真:3797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