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泓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橡胶制品(胶条)约20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166号
广州市泓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泓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橡胶制品(胶条)约20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泓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租用广州市飞华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作生产场地,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九路43号1栋工业厂房首层部分车间。项目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35平方米。项目年产橡胶制品(胶条)约200吨。项目共有员工1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占总投资的21.3%。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32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脱模、洗模、定型工序和地面冲洗等产生的生产废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项目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均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混合配胶、浸渍、定型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非甲烷总烃、氨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和表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项目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项目锅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2730吨/年、氨氮0.0360吨/年、二氧化硫0.006吨/年、氮氧化物0.42吨/年、VOCs0.07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5460吨/年、氨氮0.0720吨/年,来源于广州科顺洗涤有限公司结构减排项目,二氧化硫0.012吨/年、氮氧化物0.84吨/年,来源于增城南和燃料实业有限公司燃重油锅炉注销,VOCs0.148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