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珠海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2〕120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驻珠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等申报珠海市金融创新奖及相关评审、授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驻珠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部门的驻珠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交易所(中心)。驻珠金融机构既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珠海的上述机构,也包括上述机构在珠海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行业协会是指经我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由金融机构组成的行业性协会。
第四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服务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发展为主要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工具创新、服务创新等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金融创新项目和单位,可列为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对象。
第五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励资金。
第六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审议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审定评审结果,协调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评审委员会由部门骨干和特邀专家组成。部门骨干从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等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中产生,特邀专家原则上从驻珠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及我省高等院校中熟悉我市金融情况的专家中邀请。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超过 15人,特邀专家数量不低于 1/3,可根据需要调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
第七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驻珠金融机构在金融制度、金融产品、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驻珠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以及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为推动本市、本行政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和发展、金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九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 30万元;二等奖 3名,奖金各 20万元,三等奖 5名,奖金各 10万元。
金融创新推进奖设 3个获奖名额,奖金各 30万元。
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奖项评选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十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奖励资金颁发给申报单位,用于奖励参与获奖项目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珠海市金融创新成果奖:
(一)创新性:为满足市场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新的金融制度、金融产品、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为金融消费者融资提供了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
(二)效益性: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示范性:创新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行业代表性和省内领先优势,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珠海市金融创新推进奖:
(一)创新性: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降低金融消费成本,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驻珠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所推进的金融重大项目建设或所实施的新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服务。
(二)效益性:所推进的金融重大项目或实施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服务等,能在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特别是在加快经济社会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获权威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示范性:创新项目属于驻珠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协会、我市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首创或在珠海率先使用,对推动我市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新项目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
(二)权属、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年末向各参评主体发出评选金融创新奖的通知,同时将通知内容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申报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相关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重点说明项目创新要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时间、立项背景、项目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实施方案、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风险防范水平等相关事项。
除申请外,还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补充: 1.项目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 2.鉴定机构出具的项目鉴定报告; 3.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文,或申报单位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申请; 4.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5.可以提供辅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金融创新项目。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项目申报评选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不能协商一致的,不受理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项目进入复审程序。
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审议和表决,拟出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推进奖的获奖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和表决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该委员不参加涉及该候选项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珠海市金融创新奖评审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六章 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审查通过的拟获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7 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获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相关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拟获珠海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牌匾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