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快递送水送气行业交通工具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区快递送水送气行业交通工具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公安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珠海市市区快递送水送气行业
交通工具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快递、送水、送气行业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引导上述行业使用合法交通工具,加快上述行业集约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管理对象是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在市区范围(珠海大桥以东区域)、2012年5月16日前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为从事快递、送桶装饮用水、送瓶装燃气的企业。
第三条 对快递企业交通工具的扶持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数额,按照每个企业购置小型客、货车数量封顶的原则,一次性补贴快递企业购置小型客、货车费用每辆人民币5000元。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为1辆;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2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2辆;
(三)注册资金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3辆;
(四)注册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4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4辆;
(五)注册资金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5辆;
(六)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6辆;
(七)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到3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15辆;
(八)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补贴车辆数不超过20辆。
本办法中所称注册资金数额以2012年5月16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金数额为准。
第四条 对市区快递企业购置小型客、货车的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即快递企业在上述时间内购置的新车,可以申请补贴。购车时间以购车***记载时间为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先行购置车辆,并按规定喷绘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后,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购车***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事地点:市车辆管理所窗口,梅华西路2330号)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由市科工贸信局审批,集中办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市科工贸信局负责支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 快递企业申请补贴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载客汽车车长大于3500 毫米且发动机排气量大于1000毫升,载货汽车车长大于3500 毫米且总质量大于1800千克;
(二)必须用于快递经营服务;
(三)三年内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车辆过户)。
第七条 对送水、送气企业交通工具的扶持采取补充配置部分自行车的办法,由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配发,每间门店配置自行车2辆。
第八条 快递行业的车辆,须到中标企业统一喷绘外观标识。快递企业使用的客、货车,统一在驾驶室左右车门、车身前部喷绘统一的外观标识。送水、送气企业的自行车,车身统一喷绘颜色,其中送气的自行车统一喷绘绿色,送水的自行车统一喷绘蓝色。
本办法扶持购置的汽车或配发的自行车统一喷绘外观标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支付。
快递、送水、送气企业的其他车辆,也可以申请统一喷绘外观标识,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6日起施行。
***1:
快递企业购置客货车补贴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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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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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证号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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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费 |
| 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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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时间 |
| 是否喷涂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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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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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工贸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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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快递企业车辆外观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