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0年交通监控应急工程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25号
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7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2020年交通监控应急工程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2020年交通监控应急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7565)有关问题,我中心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属于小型企业,在本项目评审中你司已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优惠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应维持你司中标资格。
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的规定,你司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你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你司是小型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有效的。“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17号”文中已明确了你司符合招标文件对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你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的。首先,《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条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要求为必填项;其次,你司提供的相关产品厂家,如深圳市法马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而海康威视、华为、中兴通讯、海信为大型企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此项选择,因此你司按照要求填写小型企业制造货物,内容真实有效。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关于你司是否应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优惠问题,在“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117号”文中,原评审委员会意见认为:新视达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点声明“……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但该公司投标文件“拟采用设备(材料)的性能(节能环保情况)、档次及质量可靠性”章节明确提供了海康威视、华为、中兴通讯、海信等大型企业的产品,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补充意见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点要求为“……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但你司投标文件“拟采用设备(材料)的性能(节能环保情况)、档次及质量可靠性”章节明确提供了海康威视、华为、中兴通讯、海信等大型企业的产品,你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应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优惠。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