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1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十九条 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二条 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第三十三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 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 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17:31:24重新编辑
福田区上梅林多丽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祠堂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越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安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下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沙咀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沙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竹子林越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山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北环路龙井高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白石洲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洛阳镇启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
  2. 重大调整最新版新冠防控方案发布
  3. 我市积极部署推进健康校园建设
  4. 陈瑞峰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动各方面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5. 我市推进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化
  6. 随州受邀赴凉山参加魅力中国城文旅博览推介会
  7. 随县一批镇村获评省市生态镇村
  8. 郑晓峰带队检查节前食品安全
  9. 我市收听收看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
  10. 广水国税实现首季开门红
  11. 广水技校毕业生受知名企业青睐
  12. 市中级法院首创两评机制获全国推广
  13. 武汉随州产业对接成果丰硕
  14. 广水风机产业调查与思考
  15. 曾都工商四项措施保两节消费安全
  16. 袁隆平院士团队在曾都开展水稻高产攻关实验
  17. 我市两级法院打好扫黑除恶法律战
  18. 冯茂东到大洪山暗访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19. 随县将重奖驰名著名商标企业
  20. 我市深入推进双评双治双促活动
  21. 市委巡察组进驻4个单位开展巡察
  22. 陈安丽郭永红会见吴伟一行
  23. 随县殷店镇雄峰村发展特色种植业
  24. 新兴重工集团高层来随考察
  25.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解读(下)|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26. 曾都区经信局多措并举确保全区工业平稳增长
  27. 曾都区公安分局开展黄标车治理工作
  28. 广水依托三万工作组抗旱
  29. 趁热收下这份健康指南
  30. 郭永红与上汽集团高层会谈
  31. 刘泽富督办议案建议办理
  32. 广水市安排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
  33. 淅河个私协开展医保社保宣传活动
  34. 2020年1至11月我市新签约项目175个
  35. 前进社区纳入省社区科普益民计划试点
  36. 曾都一批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37. 随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随州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计划的决议
  38. 桃源古村展新姿——广水推进绿色幸福新村建设掠记
  39. 南澳县召开促进乡村振兴工作会议
  40. 市领导到随州经济开发区调研
  41. 随州城南文化高地快速崛起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编钟学校八条道路…
  42.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
  43. 随县开展生殖健康知识讲座
  44. 2022年8月17日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45. 随县人社局倾力打造一站式亲民便民服务平台
  46. 林常伦督查信访环保安全生产工作
  47. 曾都开展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48. 广水市城市整治带来新景象
  49. 广水农民诗人蔡诗国用民间诗歌演绎古典人物诗化秦雪梅近日出版
  5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服务类项目询价公告(公共服务区域改造工程)
  51. 驻广水空降兵某师新兵年度首次跳伞侧记
  52. 省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督查组来随督查
  53. 省调研组赴广水调研医保工作
  54. 孝南区殡仪馆为一线职工送清凉
  55. 冯伟带队到水河开展巡河工作
  56. 我市部署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57. 我市部署专汽行业整顿规范工作
  58.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9. 广水党外人士集中充电
  60. 随城及大洪山景区成重点投资区
  61. 随县双十工程改善民生促发展
  62. 曾都区从严抓实村党组织书记培训
  63. 国网广水市供电公司关庙供电所更换改造集中器
  64. 曾都招引大项目实现新突破去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29个
  65.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66. 陈安丽完善细节精益求精万无一失迎接嘉宾
  67. 随州市贫困大学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
  68. 广水多举措保高考食宿安全
  69. 曾都向走读官亮剑
  70.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19 05:47:11
  71. 曾都一中治庸问责促教学
  72. 电视剧界线明日在随开拍
  73. 高举佛教名山养生天堂大旗全力打造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
  74. 我市召开招商引资工作碰头会强调抓紧抓实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75. 我市加强督办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76. 西城办事处女职工欢庆三八
  77. 曾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
  78. 随州海关(筹)启动原产地证书自动审核
  79. 我市全力打好全面改薄攻坚战
  80. 打井抗旱
  81. 党员服务队保障考点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82. 灯塔社区居民家门口打工
  83. 甘国栋赴均水河巡河
  84. 水稻收割
  85. 市委巡察组正式进驻4个单位
  86. 曾都路政重拳出击治超
  87. 随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通过市级复核
  88. 林常伦到亚通社区宣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89. 省第七环保督察组召开座谈会
  90. 东城带涢阁社区文明创建成果丰
  91. 广水三潭风景区经营权转让
  92. 广水二医院情系灾区建设
  93. 陈瑞峰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94. 18月全市实现规模工业总产值超千亿元
  95. 曾都2000余低保户主动退出低保
  96. 曾都文明社区创建夯实文明城市基础
  97. 我市继续从严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98. 我市部署医疗资源统筹调度确保应治尽治
  99. 重温入党誓词
  100. 淅河镇小学师生家长共创班级特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