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封条擅自复工企业主被警方行政拘留
封条——绝不是一张普通的纸条,不是谁想往哪贴都能贴,更不是谁想撕就能随手撕掉的!近日,我区有几家因涉及生产污染问题的企业,在被环保部门查封关停期间,无视封条擅自复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被警方行政拘留。
位于石滩镇下围村的某橡胶制品加工厂,生产过程是将废旧轮胎用机器破碎后磨成粉末,排放大量的粉尘和噪音等污染物。区环保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手续不完善,遂于2017年10月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5日检查发现该企业仍在生产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立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查封处理,并对生产线贴上了封条。但是在12月27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竟然无视贴上的封条,擅自启动了生产线设备恢复生产。
区公安分局在接到环保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展开调查,查明该企业经营管理者擅自撕毁封条复工,违反环境保护法,警方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郭某、杨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同样,石滩镇土江村的某混凝土制品厂和派潭镇的某板材加工厂,都因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查封整改,但在停产整改期间擅自撕毁封条偷偷复工,上述两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同样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据警方调查了解,上述企业经营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抱着“做完最后一批货就不做了”、“为了赶交货不想耽误生意”等侥幸心理,私撕封条,擅自生产,其行为构成违法,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警方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务必守法生产经营,凡涉及环境污染问题被责令停产整顿、封条查封的厂企,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条才能复产。若擅自撕毁封条私自复产,最高可被行政拘留15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