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广州市耀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9〕104号
广州市耀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耀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耀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180号(三联村钟岗社磨谷地(土名)),2010年通过环保审批(增环评〔2010〕77号)。改扩建后项目面积不变,总占地面积11998m2,主要从事日产品牌汽车销售、零售汽车配件、汽车用品和汽车维修保养等。本次扩建主要在现有厂房新增2间烤漆房、1间危废暂存间、1间展厅,新增喷漆车辆2000台/年、汽车保养服务车辆2000台/年。扩建后项目不新增员工,全年工作365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在厂内就餐。扩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71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17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新增烤漆房废气分别收集后,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统一引至楼顶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VOCs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II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烤漆房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a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