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区农村财务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番府办〔2009〕6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农村财务电子监察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九月十一日
番禺区农村财务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作用,推进农村财务电子监察工作,强化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村及所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电算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财务电算化软件进行财务核算,按照《广州市番禺区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电算化软件对接,提取财务信息数据,实现对农村财务的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镇(街)运用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对本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实施监控分析。
镇(街)要指定专门负责部门,配置岗位负责人员,负责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区监察局、区农业局运用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对镇(街)履行农村财务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电子监察。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的设定要求上传财务数据,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财务信息数据,包括帐套文件、现金盘点表、民主理财报告等。
第九条 对于没有按时上传财务信息数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督办限期前5个工作日,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相关镇(街)需加紧办理。
超过期限不办理的,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在2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按时上传财务信息数据的,所在镇(街)应当加具审查意见,系统中止计时。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系统恢复计时。
第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信息数据成功上传之日起,镇(街)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系统的设置要求,对农村财务信息数据进行监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主理财情况。
(二)大额开支情况。
(三)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
(四)财政资金下拨使用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控、分析的情况。
第十一条 镇(街)对农村财务信息数据进行监控分析,要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二)款项收支是否合法。
(三)帐务处置是否规范。
(四)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五)其它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财务信息数据监控分析任务到期前5个工作日,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相关镇(街)需加紧办理。
超过期限不办理的,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在2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直接向有关镇(街)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未经调查核实就出具审查意见的。
(二)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财务行为的。
(三)监管不力,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被挪用、侵吞或其它损失的。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农业局要加强对镇(街)应用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的监督和指导,对镇(街)所提出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镇(街)对监控分析所发现违规财务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纪以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六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对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监管责任人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不配合或者阻扰对错误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从重处理。
农村财务监管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财务监管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二)系统运行故障致使错误报警发生的。
第十九条 区农业局应当运用农村财务监控分析系统,定期对镇(街)的农村财务监控工作进行绩效测评。
第二十条 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工作时效情况。
(二)审查意见质量情况。
(三)纠正、落实整改工作情况。
(四)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五)反映工作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局根据测评内容制定测评标准,采用扣分或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测评分数,并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农业局对发现的农村财务监管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镇(街),重大问题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镇(街)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