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番府〔1998〕30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各镇(区)经济发展,放权让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改革,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各镇(区)经济发展,放权让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改革,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不断完善规划管理制度的同时,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规划局逐步将部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委托镇建设办审批。
1、委托的范围。镇域内除国道、省道、市道、规划宽度16米以上(含16米)城市道路的临街建筑和市规划局指定的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按番规字[1997]22号文规定要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外的新建、扩建、改建、续建、临建、原状维修、装修工程。涉及跨镇的建设工程先由市规划局协调。
2、委托的内容。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调整土地开发基金的收费标准。
1、从1998年5月1日起新办的工业企业用地,免收土地开发基金,新办第三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开发基金按原标准减半收取。
2、凡属已经使用,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用地,在1998年底前补办用地手续的按新标准收费,1999年1月1日后补办用地手续的按原标准收费。
3、在1998年5月1日前已报送用地审批材料给市国土局,但未缴交用地税费的,按新标准收费。
4、1998年5月1日前已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缴交或经同意分期缴交用地税费,在1998年底前能缴交完用地税费的,未缴交的土地开发基金按新标准计收,并免收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1999年1月1日后仍未缴交完用地税费的按原标准收费。
三、从1998年5月1日起,配套设施建设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
四、从1998年起,免缴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原上缴市财政10%部分,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国有预算外工业企业利润原上缴市财政10%的任务,从1998年起,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企业转制统筹考虑。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