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农转非村民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一胎审批问题的建议
标 题: | 关于征地“农转非”村民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一胎审批问题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由于历史原因,沙湾镇的龙岐村、福涌村、东村、西村、南村、北村、沙坑村七个行政村,户籍人口共15797人(占全镇户籍人口的31%)。于1993年整体征地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按农业户口实施管理。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致使七个行政村有二胎生育指标,但夫妻其中一方属番禺区外户口的村民申请再生育一胎指标时非常困难,引起村民对有关政策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很大。 根据番府[1993]88号文和番府[1994]30号文有关文件精神,市桥、石基、沙湾、钟村、大石等五个镇部分村的农民被整体转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待遇为在上级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隶属关系、劳动管理、集体福利待遇维持不变;执行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变。村民户口簿首页的标识是非农业家庭户,加盖93年88号文征地农转非章,但随着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和户口政策的不断规范完善,近年村民新开的户口簿连93年88号文征地农转非章都省略不盖了。公安户籍处对这些村民户口迁移则按非农业户口性质,村民的婚嫁户口迁移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迁移的只能对口非农业,且婚后6年才能迁入;属农业户口的婚嫁对象不能直接迁入迁出)。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现时有二胎生育指标,夫妻其中一方属异地户口的村民,在申请再生育审批时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审批机关也容易因户口混乱而造成审批错误。区人口计生局对此作出的指引是:要求征地农转非申请再生育一胎的村民先将异地户口的一方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再从异地居民迁入,迁入后由本区本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但我们认为该指引在操作过程中并不顺利,一是违反了现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是大部分村民因股份分红等原因不同意由农民转为居民迁入再申请的做法。三是户口迁移受一定时间的限制(6年),部分村民因超出最佳生育时期而不满,引起社会矛盾激化。 处理建议: 一、以区政府牵头,向上级申请,恢复此类征地农转非村民的农民户口性质,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二、对今后此类生育申请审批要灵活处理,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实行与对方沟通,妥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采取计生档案移交手续,纳入本区管理服务,再由单方(番禺方)审批,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参考顺德区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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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 | 何炳华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1号关于征地农转非村民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一胎审批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您反映的情况属实,现答复如下: 1993年,我区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部分村民委员会的村民集体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因这些人员的户籍仍留在村民委员会,并按村民进行管理,享受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所以这些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按农业户口执行。 一直以来,我区对这类村民严格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但遇到一方是我区户籍而另一方是区外户籍(绝大多数是市外省内)的婚嫁人口申请再生育指标时确实遇到困难,也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此,我区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已多次召开协调会想方设法解决,您在建议的第二点提出的意见就是我区实行多年的部分做法,除此之外,很多难度大的个案我局的同志都亲自到对方计生部门协调,通过多方协调,基本都解决了群众的再生育审批。 关于建议的第一点意见,区公安部门认为缺乏政策支持:一是从2004年4月开始,我区执行广州市统一户籍政策,在政策依据穗府〔2003〕72号文中,明确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但并未出台非农业户口性质转为农业户口性质的相关政策。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穗办〔2009〕18号)精神,为加快实现我市一元化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理顺户口管理的社会功能,逐步取消过去粘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差别政策,我区将在3年内完成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从2010年5月份开始更换统一的广州市居民户口簿,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将其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 关于建议的第三点意见,前段时间我局曾到佛山市顺德区了解这方面的做法,顺德的做法跟我区有相似的地方,但不尽相同,主要是顺德在前几年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户口统一为居民家庭户,在户口本上难以辨认原户口性质,当一方是顺德,另一方是顺德区外的再生育审批,计生部门就出具证明给群众自行办理。当有一些个案遇到困难的就由当地镇(街)计生办帮助协调解决。 当前,我区正按照市的统一部署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我局将继续严格执行生育政策,一如既往地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这类村民提供优质服务。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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