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郭子豪催告书)
公告送达
郭子豪(身份证号:4409811990*****978):
2015年1月8日,本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你“非医师行医”一案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处以467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邮寄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将本催告书(穗南卫医催告﹝2015﹞0000017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催告书(穗南卫医催告﹝2015﹞0000017号).pdf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局
2015年7月17日
(联系人:李翀,联系电话:020-3468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