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山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推动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省委、市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巴山新居”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实施产村相融、连片推进,不断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机制,大力培育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户经营、农民合作组织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提高农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加快山区现代农业发展,努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面达到60%以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50个,其中产值过亿元的20个,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符合农业部七条标准的家庭农场达到1500个;专业大户达到15000户,经营面积30万亩以上;农民合作组织达到1500个,其中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40个、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200个;达到“五有”标准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165个。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联合重组,培育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支持龙头企业创办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原料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展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创建区域品牌。鼓励龙头企业推行ISO、GAP、HACCP、MPS等认证,提高产品质量。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二)大力发展家庭农场。鼓励现有规模较大的专业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行业部门备案。鼓励城镇小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优先支持联户经营的农场将股份合作的土地进行整理,促进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创办家庭农场。
(三)大力培育专业大户。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制机制,提升传统农民,引入新型农民,培育骨干农民,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化。扶持和引导专业大户开展联户经营。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
(四)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提升素质的要求,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农户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合作组织。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组织管护。开展合作组织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开展部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选,打造一批示范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服务功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农村的思想,把培育壮大现代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拿出过硬举措,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乡(镇)政府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责任主体,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务实推进。农口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指导、协调和服务,制订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规划,抓好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财政、科技、国土、民政、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以“还权释能”为核心,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八权一股”的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农民开展抵押、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的产权流转交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及耕地占补平衡交易平台和中介评估机构;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统筹优化城乡用地内部结构,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民合作组织骨干人员、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参与生产研发、技术推广,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支持龙头企业创建、营销品牌,增加“三品一标”数量,巩固提升农产品质量。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将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生产服务设施和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面积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组织、经营效益好的龙头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
(六)强化目标督查考核。要把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培育工作实绩作为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增加在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一年一考评”的推动机制,对自身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示范作用广的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在有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倾斜。
***:1.全市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目标任务表
2.巴中市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标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1
全市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目标任务表
单位:(家、户、个)
规划内容 | 全市 | 巴州区 | 恩阳区 | 南江县 | 通江县 | 平昌县 | |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 150 | 35 | 26 | 28 | 28 | 33 | |
家庭农场(农、林、牧、渔) | 合计 | 1500 | 260 | 270 | 310 | 330 | 330 |
农 | 900 | 160 | 160 | 180 | 200 | 200 | |
林 | 200 | 30 | 20 | 50 | 50 | 50 | |
牧 | 330 | 60 | 60 | 70 | 70 | 70 | |
渔 | 70 | 10 | 30 | 10 | 10 | 10 | |
专业大户(农、林、牧、渔) | 合计 | 15000 | 2720 | 2700 | 3150 | 3220 | 3210 |
农 | 10000 | 1900 | 1800 | 2100 | 2100 | 2100 | |
林 | 1000 | 150 | 150 | 200 | 250 | 250 | |
牧 | 3600 | 600 | 600 | 800 | 800 | 800 | |
渔 | 400 | 70 | 150 | 50 | 70 | 60 |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500 | 250 | 250 | 350 | 30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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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标准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认定标准和规模为:(1)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水果、蔬菜、中药材、茶叶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年种植规模达到5万袋以上。(2)林业——年收入超过10万元,占家庭林场收益的70%以上;经果林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原料林规模在100亩以上。(3)畜牧业——从业人员不低于2人,家庭牧场年收入10万元以上;常年存栏母猪50头,蛋鸡10000只以上,年出栏肉猪10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肉羊200只以上,肉鸡50000只以上,林下散养巴山土鸡年出栏20000只以上。(4)渔业——净收入占家庭渔场总收益的80%以上;集中连片50亩以上,特种养殖20亩以上。
专业大户: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有一定种养技术和管理水平,种养规模仅次于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认定标准和规模为:(1)农业——粮油作物种植面积30至50亩,特色经济作物面积10至50亩,食用菌种植年种植规模5000至50000袋。(2)林业——经果林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原料林规模50亩至100亩;年收入5至10万元。(3)畜牧业——常年存栏母猪20至50头,蛋鸡5000至10000只,年出栏肉猪500至1000头,肉牛10至20头,肉羊100至200只,肉鸡20000至50000只,林下散养巴山土鸡年出栏5000至20000只。(4)渔业——集中连片20亩至50亩,特种养殖10亩至2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