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黎洁珍:
经查,《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芳府地字第004250号)对应地址是荔湾区葵逢西滘村367号,记载为一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建基面积71.37平方米,建筑面积91.77平方米。你未经规划许可,于2015年拆除上址房屋后重建成一幢五层的框架结构房屋,其中首层南面扩建6.48平方米,第二层东、西、北三面扩建63.45平方米,加建第三层83.85平方米,加建第四层83.85平方米,加建第五层68.4平方米。上述扩、加建建筑面积合计为306.03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8﹞100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你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扩、加建的建筑物,面积306.03平方米。
因你不配合签收文书,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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