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兰加云、汪崇林、吴文刚、戚小文、游苹、任继芬、罗文忠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森林消防队员工资及年终目标奖待遇的建议》(第12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4月,中共邻水县委办公室、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意见》(邻委办发〔2015〕26号)明确“经人社部门批准使用临时用工人员的经费,按照‘谁使用,谁出资,财政定额补助’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实行标准工作制的辅助执法人员由县财政定额补助3万元/人/年,其余实行标准制的临时用工人员由县财政定额补助2.5万元/人/年。实行标准工作制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可参照我县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标准工作制(全日制)临时人员待遇由工资、社保和目标奖构成,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享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和其他补贴,年终目标奖不超过在编人员的60%。但临时用工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门核准使用的临时人员,财政只解决标准工作制(全日制)临时人员补助。”
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和规范临时用工行为,2019年3月20日,中共邻水县委办公室、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邻委办发〔2019〕20号),文件明确“即日起废止《中共邻水县委办公室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意见》(邻委办发〔2015〕26号)。县委、县政府将另行研究制定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增临时用工人员,新规定出台后,临时用工审批程序、用工原则、待遇及管理等事宜按新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关于森林消防队员工资及年终目标奖待遇事宜,在我县新的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出台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广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的临时用工人员待遇及管理执行。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恳请你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