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近日,河南籍货车司机王某将一面写着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寄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案庭周少芬法官成功调结一起争议激烈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表示衷心感谢,称周法官是人民的贴心人。
据悉,2014年4月14日,王某受陈某斌指派驾驶车牌号为赣c18777的货车到某水箱厂装货,在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致面部及眼睛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因陈某斌一直拒绝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且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昌隆公司,王某遂将陈某斌及昌隆公司诉至榕城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5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昌隆公司与陈某凤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凤向昌隆公司购买赣c18777号货车,合同签订后,该车交付陈某凤支配、营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3月31日,该车以陈某凤之胞弟陈某斌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陈某斌辩称没有雇佣王某,陈某凤才是雇佣王某的雇主,而陈某凤又下落不明。榕城区法院遂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在诉讼过程中又不变更被告主体,驳回原告起诉。王某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周少芬认真研判具体案情,并了解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且证据都较为薄弱,如果走诉讼程序可能时间周期很长,执行效果也难以保证,办案法官本着为民解忧原则,认为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调解。办案法官努力与双方当事人讲道理、明法理,数十次打电话给远在河南的王某,了解诉求,耐心答疑,又多次联系陈某斌,给其做思想工作,劝说其履行法律义务,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消除彼此间隙。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调解,王某与陈某斌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这起看似难以化解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黄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