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宁府〔2017〕31号
为加强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高火险期的划分通告如下:
一、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候,规定为我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野外违规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0758--8632619、12119报警电话。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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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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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7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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