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鼎府函〔2021〕62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肇府函〔2020〕1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区人民政府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承接区级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名单详见***1,第一批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详见***2。
二、自2021年4月20日起,由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在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此后立案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办理。
五、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将相关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提供给镇(街道),密切指导帮助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执法流程和业务知识,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六、各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上线应用肇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两平台”)。
七、各镇(街道)应当安排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肇庆市鼎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2.调整由肇庆市鼎湖区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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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名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