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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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9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
社会保障局 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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